2009年9月17日 星期四

97.04.08 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

97.04.08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二字第 0
9702020670  號函准予備查修正第 2  點條文

   1       一、本認定標準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壽險公會)
               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二、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以下簡稱新型態保險商品),指國內保險市場
               尚未有同類型,或有其他特殊事項之保險商品。
               前項所稱同類型保險商品,指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並於保險
               市場銷售中之保險商品,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維持原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
           (二)減少原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
           (三)組合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並銷售中之保險範圍、保險給付項目或投
                 資標的而成。
               前項所指備查之保險商品,不包含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備查方式辦理之保險商品。
               第一項所稱其他特殊事項,指保險商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連結投資工具屬新種財務工程。(如:結構型債券連結投資標的之
                 計算公式或結構型債券連結標的之資產為市場上未曾採行者)
           (二)各公司第一張非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傳統型保險商品。
           (三)各公司第一張非約定以新臺幣為收付幣別之投資型保險商品。
           (四)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未依示範內容規範辦理。
           (五)各公司第一張優體件。
           (六)各公司第一張弱體件。
           (七)財產保險業各公司第一張健康保險商品。
           (八)有保險金給付選擇權。
               符合下列條件之ㄧ者,不屬新型態保險商品:
           (一)新型態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核准時間逾六個月。
           (二)同類型新型態保險商品經主管機關核准時間雖未逾六個月,惟已核
                 准達兩張。
               要保書之告知事項及聲明事項須依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辦理。如
               擬新增告知事項或聲明事項者,須先由壽險公會研議後,再陳報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方得增列。

   3       三、保險公司對新型態人身保險商品認定有疑義時,應檢附相關保險單條
               款、計算說明書及投資標的說明書等文件,並就認定疑義部分予以說
               明,函請壽險公會認定之。

   4       四、本認定標準之範例如附件。
            
           附件
           例 1:市面上已銷售的重大疾病保險 15 項,新商品推出時亦設計與該商
                 品內容相同之 15 項,是否為同類型?
           Ans :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1  款)
            
           例 2:市面上已銷售的重大疾病保險 15 項,部份變更原有商品 7  項增
                 加至與該商品內容相同之15項,是否為同類型?
           Ans :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1  款或第 3  款)
            
           例 3:除了生存保險金 5%,改為 10% 之外,其他均維持相同,是否為
                 同類型?
           Ans :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1  款)
            
           例 4:除了保額一倍,改為一倍加單利 10% 遞增之外,其他均維持相同
                 ,為同類型?
           Ans :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1  款)
            
           例 5:除了每 2  年還本,改為每 3  年還本之外,其他均維持相同,是
                 否為同類型?
           Ans :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1  款)
            
           例 6:市面上已銷售的傷害險,組合市面上已銷售的重大疾病,是否為同
                 類型?
           Ans :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3  款)
            
           例 7:市面上已銷售的壽險包含 1-6  級傷害殘廢給付,組合市面上已銷
                 售的壽險包含重大疾病,是否為同類型?
           Ans :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2  項第 3  款)
            
           例 8:連結為一般經證期局核准之共同基金,但該基金尚未有保險公司商
                 品連結,是否為同類型?
           Ans :同類型……………(不適用第 2  點第 4  項第 1  款)
            
           例 9:市面上銷售之保險商品其準備金之提存方式與法令規定不同(即變
                 更各種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方式)者,且此類商品已逾 2  張以上或
                 已核准時間超過 6  個月,是否可視為同類型?
           Ans :不可視為同類型。各種責任準備金之提存方式須依「保險業各種準
                 備金提存辦法」規定辦理;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計算方式需依財政部
                 86.12.27  台財保第 861829091  號函「人壽保險責任準備金修正
                 制修正保費之示範公式」規定辦理。
           例10:市面上如有銷售投資型保險連結標的之計算公式,其中公式相同但
                 參數或權重不同者,是否可視為同類型?
           Ans :視為同類型。(不適用第 2  點第 4  項第 1  款)。
            
           例11:使用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新增燒燙傷殘廢給付,是否屬同
                 類型? 
           Ans :不可視為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4  項第 4  款規定)
            
           例12:使用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如果第三級給付比率提高或減少
                  5%,是否屬同類型? 
           Ans :不可視為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4  項第 4  款規定)
            
           例13:使用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增加或減少給付項目者,是否屬
                 同類型? 
           Ans :不可視為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4  項第 4  款規定)
            
           例14:傷害保險商品依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 11 級 75 項)設計,
                 並於契約條款中增列非前揭給付表所列之殘廢項目者,是否屬同類
                 型? 
           Ans :不可視為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4  項第 4  款規定)
            
           例15:豁免保費商品以修正前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6 級 28 項)之
                 第 2  級及第 3  級殘廢項目於契約條款中約定其內容為豁免保險
                 費之保險範圍者,是否屬同類型? 
           Ans :不可視為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4  項第 4  款規定)
            
           例16:綜合型保險商品中以修正前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6 級 28 項
                 )中的第 1  級至第 6  級殘廢項目為保險範圍設計者,是否屬同
                 類型? 
           Ans :不可視為同類型。(適用第 2  點第 4  項第 4  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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