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7日 星期四

98.08.20 關於保單停效後責任準備金提存之疑義

98.08.20關於保單停效後責任準備金提存之疑義
發文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管保財 字第 0980250683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8 年 08 月 20 日 
相關法條:保險法 第 109、116、120 條(96.07.18)
要    旨:關於保單停效後之責任準備金提存,自 98 年 7  月 1  日起,停效保單
          應以停效時點當時之責任準備金金額計提,且需待該保單失效後始可收回
          該責任準備金
 
主    旨:關於保單停效後之責任準備金提存疑義乙案,請轉知各會員公司應依說明
          一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旨揭疑義經本會保險局於 98 年 7  月 7  日與  貴公會、中華民國
              精算學會及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研商決議,自 98 年 7  月 1
              日起,停效保單應以停效時點當時之責任準備金金額計提,且需待該
              保單失效後始可收回該責任準備金,會議紀錄詳附件(略)。
          二、另有關現行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中所訂有關保單貸款、自動墊繳
              及逾期未繳保險費等情形所致停效之會計事務處理程序,請貴會儘速
              配合前述說明一之原則修正,俾壽險業者之會計作業一致遵行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追蹤者

網誌存檔

關於我自己

我的相片
簡單的保險原理.....所有的複雜都從簡單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