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03.30 |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 |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一字第
09802503292 號令修正發布第 2、28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安定基金,係指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由財團法人財產保險
安定基金及財團法人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合併設立之。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本法所稱主管機關。
安定基金之組織及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安定基金設立完成後,承受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及財團法人人身保
險安定基金之權利義務。
安定基金設立完成及承受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及財團法人人身保險
安定基金之權利義務前,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及財團法人人身保險
安定基金準用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 28 條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2009年9月17日 星期四
98.03.30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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