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7日 星期四

97.05.16 函詢有關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請求受領死亡給付時,同一順位遺屬有數人者應如何分配之疑義

97.05.16函詢有關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請求受領死亡給付時,同一順位遺屬有數人者應如何分配之疑義
發文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管保四 字第 09700052490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7 年 05 月 16 日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29 條(97.01.09)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第 11 條(94.02.05)
要    旨:函詢有關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請求受領死亡給付時,同一順位遺屬有數
          人者應如何分配之疑義
 
主    旨:貴法院詢問關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受領死亡給付,同一順位遺屬有數人
          時,其分配權歸屬問題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法院 97 年 4  月 8  日嘉院龍民秀 96 保險字第 18 號 097
              0006569 號函。
          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2  款
              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死亡者,請求權人為受害人之遺屬;其順位如
              下:(1)父母、子女及配偶。(2)祖父母。(3)孫子女。(4
              )兄弟姐妹。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分配保險給付或
              補償。本會 96 年 5  月 14 日曾以金管保四字第 09600068350  號
              函解釋類似案件(以下簡稱前案),檢送該函影本乙份,並請  參考
              。
          三、另本案中可能係因戶政單位記載錯誤而增加事實上不存在之請求權人
              ,若因該事實上不存在之請求權人導致依法享有請求權之人權利受損
              ,亦非本法立法目的。實務上亦有保險公司依據民法第 129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簽訂承認暫時保留屬於該事實上不存在之請求權人
              之賠款,待二年之請求權時效消滅,同意給付依法享有請求權之人,
              該項作法,敬請參考。
正    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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